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额敏垦检刑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环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5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兵团第九师额敏垦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住址同户籍地,某某厨柜额敏店员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疆额敏垦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新疆额敏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同日被额敏垦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疆额敏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晚0时许,被不起诉人环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码为新G*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第九师朝阳区朝阳街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经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91.93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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