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龙检刑检刑不诉〔2019〕64号
被不起诉人多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51997********,藏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四川省巴塘县**乡**村。2018年9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多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2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多某某与珍某某(不起诉)在本区同安街办幸福路8号附5号门口,因与杨某某、宋某某、王某某等人相遇且发生碰撞,继而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多某某及珍某某持木棍、陶瓷、酒罐等工具将杨某某、宋某某、王某某等人打伤,经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某、宋某某、王某某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多某某于2018年9月22日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多某某伙同珍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其行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多某某无犯罪前科,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又系四川国际标榜职业学院在籍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