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班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班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3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现住**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贵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4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被不起诉人班某某驾驶贵AMS659号小型汽车行至贵阳市白云区**路准备前往**村综合楼时,当其变更车道驶向**村综合楼入口时,与慢车道正在直行的吉某某驾驶的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贵AG****二轮摩托车发生刮擦,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吉某某及乘车人吴某某受伤,后吉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检验鉴定中心鉴定,吉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后腹膜巨大血肿形成致急性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经贵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白云分局认定,认定班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吉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吴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班某某立即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通民警处理,且事后积极配合处理善后事宜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