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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班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72********,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乡**村委会**组,现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镇**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被不起诉人班某某独自一人在沧源佤族自治县**镇**组自己家中喝散装自烤白酒。当天15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班某某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镇**方向向沧源县**方向行驶至**门口执勤点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班某某血液中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29.87mg/100ml。

本院认为,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因其醉酒程度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在民警路查过程中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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