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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班某某失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南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班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因涉嫌失火罪,2020年3月26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西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班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3日13时许,犯罪嫌疑人班某某在钦州市钦南区**附近自家养鸡棚旁清理杂草开垦荒地,用随身携带打火机点燃杂草,遂引发钦廉林场平银分场沙排工区1林班69、71小班火灾,造成何某某、某某某、钦廉林场平银分场林木受损。经林业技术人员调查:过火有林面积为37亩。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班某某积极参与救火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赔偿了何某某损失,取得了何某某、某某某和钦廉林场平银分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其有自首情节并积极参与救火,且失火面积不大,取得了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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