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舒检刑不诉〔2019〕28号
被不起诉人班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舒城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班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班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8月23日至9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6日至10月6日)。
舒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10月,舒城县**镇**村**路拓宽项目施工过程中,班某甲伙同班某乙(另案处理)至现场阻碍施工,以此向**山村民委员会索要财物,后**村村民委员会为保障工程顺利施工,被迫支付班某乙7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舒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班某甲实施了阻碍施工行为,但其帮助班某乙索要财物无充分证据证实,且其向村委会索取的砂石价值无法确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舒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5日
附:本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单位)、被不起诉人所在村民委员会、舒城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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