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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班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望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望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望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班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61975******,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望谟县,住望谟县**街道**小区**背后,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望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6日被望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望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望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7日被望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由望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望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1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期限从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4月1日。

  望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7月25,法院判决班某某偿还何某某借款100000元,已还28100元,其余班某某未执行;2016年9月1日,法院判决班某某偿还姚某某借款71600元,已还12800元,其余班某某未执行;2016年9月7日,法院判决班某某偿还杨某借款72000元,已还19900元,其余班某某未执行;2017年6月23日,法院判决班某某偿还廖某某借款30000元,已还3000元,班某某未执行;2017年11月27日,法院判决班某某偿还廖某借款190000元,已还22200元,其余班某某未执行;2018年3月15日,法院判决班某某偿还韦某某借款120000元,至今班某某未执行;2018年5月21日,法院判决班某某偿还杨某某60433元,班某某未执行;2018年5月23日,法院判决班某某偿还陈某借款231583元,班某某未执行。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望谟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望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望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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