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班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426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平原县**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6月7日被平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因进行精神病鉴定中止计算办案期限,2019年8月19日被平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次日由平原县公安局桃园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平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班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4日至2月28日期间,被不起诉人班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收购崔某某、代某某(二人均已判刑)窃取的电瓶,并非法获利人民币780元。经认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18560元。2020年11月3日,被不起诉人班某某将18560元退赔给被害人,并退缴780元涉案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坦白、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班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78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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