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73********,汉族,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县**乡***村,住**县**镇***小区**号楼*单元*楼*户,联系方式176380******。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班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10日,班某某因与邵某某借贷纠纷被起诉,后法院作出(2015)夏民初字第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班某某归还邵某某借款20万元,利息33000元,班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2019年8月7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班某某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邵某某对班某某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班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班某某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取得了申请执行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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