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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班某某盗窃案)(班某某)(公开版)_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公诉刑不诉〔2015〕11号

被不起诉人班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8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邑县,住夏邑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0月8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15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班某某醉酒后与其哥哥班某甲带着拉石料的大车到夏邑县**乡**庄转盘东北角的沙石料场过磅。凌晨2时许,班某某返回石料厂趁被害人崔某某熟睡之际,进入料场值班卧室内偷走抽屉内的3300元现金。案件发生后,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班某某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了被害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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