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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班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174号

被不起诉人班某甲,曾用名班某乙,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1982********,布依族,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8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班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沿**路由**村往**市区方向行驶,行驶至**路1公里100米处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花溪区分局设卡查获。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班某甲血液内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1.9mg/100ml。

本院认为,班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血液酒精含量在150毫克/100毫升以下,认罪悔罪,具有认罚认罚从宽处罚情节,依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会议纪要》第十九条规定,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会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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