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殷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琚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11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现住安阳市北关区**村**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7日13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琚某某醉酒后驾驶豫E*****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北向南行驶至泰祥路三家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3mg/100ml。
本院认为,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