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19〕326号
被不起诉单位瑞安市**滤清器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30381559********,住所地瑞安市**乡**村,法定代表人章某某。
诉讼代表人周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系瑞安市**滤清器制造有限公司监事。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瑞安市**滤清器制造有限公司涉嫌逃税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4月15日至5月15日),公安机关于2019年5月9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25日,章某某作为被不起诉单位瑞安市**滤清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没有发生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让惠州大亚湾**石化有限公司为被不起诉单位瑞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总金额人民币196082.06元,税额人民币33333.94。经瑞安市税务局核算,该公司于2014年度少缴纳增值税人民币21461.7元,少缴纳企业所得税人民币45418.84元,偷税金额共计人民币66880.54元,占该公司应缴纳各种税款总额的85.69%。瑞安市税务局于2018年1月21日向被不起诉单位瑞安**公司及章某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被不起诉单位瑞安**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向瑞安市国家税务局补缴增值税人民币21461.70,滞纳金人民币12683.86元;补缴企业所得税人民币45418.84元,滞纳金人民币23867.60元,但在行政处罚作出六个月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罚款和增值税罚款,瑞安市税务局于2018年8月18日将本案移送至公安机关。
案发后,被不起诉单位瑞安**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向国家税务总局瑞安市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罚款人民币31793.19元、增值税罚款人民币15023.20元。
被不起诉单位瑞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章某某于2019年2月26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变更登记情况、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税收缴款书、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税务稽查执行报告、偷税比例、税收完税凭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报表、记账凭证、收发存月报表、银行汇款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凭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章某某的证言。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单位瑞安市**滤清器制造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缴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单位能自首,已补缴税款及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瑞安市**滤清器制造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瑞安市**滤清器制造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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