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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璩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83********,汉族,大学文化,天津**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河东区**道**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璩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K****1的白色宝马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河东区津滨大道辅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东兴桥下时被交通警察拦截检查。经天津市迪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璩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9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血液乙醇含量等鉴定意见;

4.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璩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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