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瓦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011998********,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6月04日北京时间00:40分许,被不起诉人瓦某某以盗窃为目的,在高昌区**路242号大院子内盗窃放在三轮摩托车拖车上的一部步步高S1pro牌,智能,平板学习机和院子内出租房屋里面的一部vivoY67手机和185元现金,后将现金花完。平板学习机和手机以500元的价格卖给自己朋友穆某某,破获后涉案财物依法被扣押,被盗平板学习机和手机已发还至受害人。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第一次作案,盗窃数额较小,损失已追回,认罪,悔罪,本地人,经我院研究,决定对瓦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已扣押的被盗手机和学习机已返还给受害人。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