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行检一部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乡**村**路**号,现住户籍地。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行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甄某某驾驶冀A*****小型普通客车沿行陈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左市同村西时,与前方行人仝某甲相撞,造成冀A*****小型普通客车受损,仝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于5月21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行唐县交警大队研究决定,甄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甄某某投案自首,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甄某某户籍证明信、前科证明、调解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仝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行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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