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2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沛县**小区**期**单元**室。被不起诉人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甄某某酒后驾驶苏C3****轻型普通货车在红光路新华家园小区门口倒车时,与周某某驾驶苏CJ****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甄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将被不起诉人甄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甄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7.8mg/100ml血。经沛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甄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与本院审查认定的事实内容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甄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甄某某不起诉。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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