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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甄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沛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2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沛县**小区**期**单元**室被不起诉人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1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甄某某酒后驾驶苏C3****轻型普通货车在红光路新华家园小区门口倒车时,与周某某驾驶苏CJ****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甄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将被不起诉人甄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甄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7.8mg/100ml血。经沛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甄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与本院审查认定的事实内容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甄某某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甄某某不起诉。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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