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漳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24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漳县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山县,现住甘肃省漳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3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马文彦,甘肃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甄某某酒后驾驶甘J*****号小型轿车,沿漳县贵清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贵清路阳光酒店什字西口路段处时,与同向常某某驾驶停在路口等候绿灯放行的甘J*****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一起交通事故。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甄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36.43mg/100ml。经认定,被不起诉人甄某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对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能够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其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