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217号
被不起诉人甄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路**号**小区**期**栋**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5日23时25分许,甄某某酒后驾驶云******号“马自达”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沣源路与龙泉路交叉口东口,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乙醇含量为112.24mg/100m1(乙醇/血)。
本院认为,甄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有认罪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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