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甄某某危险驾驶案)_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滨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甄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708271990********,大专文化,**科技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鱼台县**镇**村**号,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园**号**室。被不起诉人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甄某某于2020年5月3日凌晨零时15分许,与朋友李某某等人在本市滨湖区 “拉斯维加斯”KTV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BZ****小型轿车搭载李某某,从上述地点附近出发,在由北往南行驶至本市滨湖区青祁路青祁桥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甄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8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甄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