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曲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县**乡,住**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8日14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甄某某酒后驾驶冀******号面包车,由西向东行驶到曲阳县**镇**路**街至**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甄某某用呼出气体酒精检测仪进行酒精检测,甄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后经唐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不起诉人甄某某的血液进行鉴定,其人体体液乙醇含量为132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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