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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甄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甄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7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76********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新乐******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1日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0日13时42分,被不起诉甄某某酒后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邯楼公路路家庄村处被新乐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 血液中乙醇含量83.60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驾标准。

本院认为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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