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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甄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无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41979********,汉族,群众,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乡**村**路**号,住无极县**街**小区**栋**单元**室,务农,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4日补查重报。

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14日14时许,甄某某驾驶冀AR****小型轿车行驶至无极县无极路与光明街200米处时被无极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扣。经检测,送检的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4.5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本院审查发现在抽血过程中消毒剂使用不规范,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无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核心证据出现严重瑕疵,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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