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甄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02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住松林店**村**街***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涞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被涞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涞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23时许,涞水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甄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F*****的小型轿车沿张定公路(原保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涞水县涞水新城高速口附近被执勤民警查扣,民警对甄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0毫克/100毫升,抽取静脉血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酒精含量,结果为123.9毫克/100毫升,其行为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3.9毫克/100毫升,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时间为晚上十一点以后,行人较少,危险程度较小,且未造成交通事故,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甄某某不起诉。
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