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甄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0199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区**路***号*栋*单元**楼*号,住贵州省龙里县**街道**小区*单元***号,贵州******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龙里县公安局拘传。
本案由龙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21时许,甄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贵J****1小型汽车行驶至包南线2360公里100米处,被龙里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甄某某作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38mg/100ml,后将甄某某带至龙里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血样两管,经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甄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4.56mg/100ml。
本院认为,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甄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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