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辉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4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镇,住吉林省磐石市**镇**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甄某某酒后驾驶吉E5****小型面包车沿辉南县朝阳镇朝阳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老鼓楼路段时,与前车杨某某驾驶的吉E5****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检验,甄某某静脉血液酒精(乙醇)含量为126.9mg/100ml。案发后,甄某某赔偿对方人民币8000元,并取得谅解。被不起诉人甄某某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可以免除刑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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