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滨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锡**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盐城市射阳县**镇**居委会**组**号,租住无锡市滨湖区**街道**集体宿舍**室。被不起诉人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甄某某于2020年3月22日晚7时许,在本市滨湖区马山街道振兴街小董农家菜饭店内和张某某、唐某某等人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B*****的小型轿车搭载张某某、唐某某从该饭店门口出发,后在沿湖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临波桥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甄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 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