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甄某某寻衅滋事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甄某某,男, 1989年12月23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县**镇****城*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乡*庄村*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8月3日退回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9月3日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社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5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甄某某饮酒后骑电动车从方城县行驶至社旗县***路北段“***网吧”后,用脚踢、手拍停放在网吧门口的一辆黑色五菱宏光面包车。后到社旗县*********火锅店门口,用脚踹丁某某停放在***火锅店门口的银灰色别克商务车(车牌号:沪C7***2),导致左侧后视镜损坏;用脚踹停放在***火锅店门口的黑色奥迪A6轿车,导致右侧后视镜损坏。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社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评价为多次,且任意毁损财物的价值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