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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甄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Z159号

被不起诉人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82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罗夫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3月24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甄某某和同案人王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长盛物流园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高某某发生争执并打斗。经鉴定,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积极履行赔偿义务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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