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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甄某某故意伤害案)_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曲检一部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乡,住曲阳县**乡**村**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本案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18日补查重报

曲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5日(农历正月初一)10时许,犯罪嫌疑人甄某某之子甄某甲驾车行至本村甄某乙家门口时,因甄某乙猥亵其外甥女的事,甄某甲下车用铁锹将甄某乙家窗户玻璃砸碎,甄某乙之女甄某丙、甄某乙之妻王某某将甄某甲拦住后发生口角、打斗,随后赶到现场的甄某某与甄某乙发生口角,甄某某将甄某乙打伤。经曲阳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甄某乙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及双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伤情为轻伤二级。

以上事实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曲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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