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甄某某,男,汉族,专科毕业,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89********,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住河北省新乐市**街**室,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新乐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8月13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0日21时许, 在新乐市嘉欣小区门口永峰烧烤店,因口角发生争执后,甄某某用拳头将 安某某眼部打伤,经新乐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安某某两处眶壁骨折为轻伤。
本院认为,甄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甄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甄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已和受害人调解,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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