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遵检公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甄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8195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遵化市**镇**村。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遵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25日,被不起诉人甄某某被遵化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甄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6月28日提出延期审理。2019年11月8日向遵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9月28日以证据不足撤回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1993年因刮风,遵化市第一水泥厂厂房的石棉瓦掉落到甄某某家地理,双方未达成赔偿意向,2003年遵化市第一水泥厂办理环保手续时,被不起诉人甄某某索要1993年时的赔偿并举报水泥厂环保问题,遵化市第一水泥厂赔偿甄某某40000元。
2、2009年,被不起诉人甄某某以党峪镇石家庄采石场生产过程中放炮有炮震,震坏其家房屋为由,向采石场索要40000元。
3、2013年年初,被不起诉人甄某某以葛某某的铁选厂有噪音为由,向环保部门举报后,向铁选厂索要120000元。
4、2018年冬,被不起诉人甄某某以张某某在原第一水泥厂院内经营铁粉买卖有粉尘污染为由,向张某某索要二万元并向环保部门举报,张某某未同意,后不再经营铁粉买卖。2019年3月,张某某等人在原第一水泥厂院内的尾矿库修建鱼塘,被不起诉人甄某某以有污染为由向张某某索要钱财并向政府部门举报,政府部门勒令停工。后张某某等人为顺利施工,迫于无奈,支付被不起诉人甄某某四万元钱。
5、2019年6月7日,因轩某某使用播种机给甄某某家土地播种的玉米地部分没出苗,被不起诉人甄某某向轩某某索要一万元,轩某某家人迫于无奈,给付甄某某四千元。
本院认为,第一起、第二起事实案发时间是2003年、2009年,两起事实均已过诉讼时效。第三起、第四起事实,被不起诉人甄某某没有暴力、胁迫的行为,且涉案的企业确系存在污染,甄某某的行为属于过度维权。第五起事实系民事纠纷引起,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综上,被不起诉人甄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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