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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甄某某诈骗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镇**村人,农民,住**村。于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被不起诉人甄某某与姜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其位于莒南县****小区E座2单元1501室房屋租赁给姜某某。2019年11月28日、2019年12月1日,被不起诉人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上述事实,先后与被害人袁某某、贾某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诈骗被害人袁某某租房款2000元,被害人贾某某租房款8000元。同年12月7日,被不起诉人甄某某归还贾某某人民币8600元,取得了贾某某的谅解。2019年12月26日,被不起诉人甄某某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的坦白情节和酌定的认罪态度好、退赔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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