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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甘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97********,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社区**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甘某某驾驶桂M****5号轻型普通货车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路由西向东方向行驶,适有被害人韦某某步行沿**路******支公司前的“十”字交叉路口东边从道路南侧往北侧横走过道路,当韦某某步行至道路中间隔离护栏附近又折返走向道路南侧,于当日04时30分,甘某某驾车行驶至******支公司前的“十”字交叉路口处碰撞正步行折返横过道路的韦某某,造成韦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甘某某电话报警、救助,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处理。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甘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韦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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