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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甘某某交通肇事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一部刑不诉〔2020〕Z120号

被不起诉人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1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秀武,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

本案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5月5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甘某某驾驶粤S5****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博罗县石湾镇上河坊往石湾派出所方向行驶,行至博罗县石湾镇人民路石湾派出所路口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湘E8****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甘某某用手机拨打122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交警到场处理。经认定,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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