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甘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81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住**公园**幢**单元**号。因故意伤害罪,2009年10月被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5月24日释放。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9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公安机关对被不起诉人甘某某扣押的手机及QQ邮箱进行勘验,发现其向他人非法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4162条。被不起诉人甘某某供述称从王某某(另行起诉)从处购得微信号90个并全部贩卖,但无其它证据证实。另经勘验,被不起诉人甘某某与王某某互发的公民个人信息文件未能打开,不能确定相关信息条数。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甘某某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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