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公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甘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房,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6日被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于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甘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移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以管辖权为由,于2019年12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
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10月份开始,犯罪嫌疑人甘某某和谭某某合作投资经营医院陪护椅生意。由于资金不足, 2015年10月29日甘某某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596518********的授信额度17万元、专用额度15万元、永久额度2万元的龙卡信用卡。2015年11月27日,该信用卡办理下来后,甘某某将该信用卡交于其生意合作伙伴谭某某使用,并口头约定由谭某某偿还透支金额。之后该信用卡被陆续透支本金人民币93908.21元。自2018年1月份开始,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打电话给甘某某告知其持有的龙卡信用卡未按还款最低额度进行还款并对其进行催收,敦促其按每月最低还款额要求还款。甘某某于2018年8月30日还款了5000元后又一直拖欠。期间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甘某某仍然对此放任不理,一直未按照每月最低还款要求还款。截止2018年12月11日,甘某某持有的卡号为62596518********的龙卡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93908.21元,透支利息人民币11329.71元,其他相关费用人民币19047.22元,合计总额人民币124285.14元。
2019年1月10日,甘某某变卖其房产后还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共人民币115916.34元,剩余部分违约金由中国建设银行申请减免。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现有的证据难以认定甘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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