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兴检刑不诉〔2019〕60号
被不起诉人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06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经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甘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甘某某以能够提高信用卡额度为由与被害人王某某于南宁市兴宁区民主路20号怡程酒店楼下小卖部碰面,王某某将其五张及其妻子的一张信用卡一起交给甘某某。甘某某骗得密码后,于2019年5月17日凌晨4:30分许,在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盗刷上述六张银行信用卡,共计人民币47395元,并对王某某隐瞒刷卡的真相。案发后甘某某已将涉案款项全部偿还给被害人王某某,王某某对甘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与被害人系同事关系,属于偶发案件,案发后已积极偿还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量祥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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