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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甘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甘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6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连南县),住连南县****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甘某某,于 2019年12月6日13时30分许,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行驶至连南县三江镇顺德大道帝豪广场门口路段时,与葛某某驾驶的粤R*****小型客车相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现场处置时,对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的结果为107毫克/100毫升,依法抽取血液送检,血液中检测出乙醇(酒精)含量为91.40mg/100ml。甘某某承担交通事故同等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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