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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不诉〔2020〕Z257号

被不起诉人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汉族,小学文化,东凤镇**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区贺州市**。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晚上1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甘某某醉酒后驾驶桂J**普通二轮摩托车至中山市东凤镇**处时,碰撞由被害人桂某栋驾驶的粤T**号小型越野客车而肇事。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甘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0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悔罪表现,被不起诉人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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