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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乌什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乌什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什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群众,无前科,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7231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住乌什县振兴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乌什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8日被乌什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乌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4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甘**驾驶车牌号为新A***小型普通客车由乌什县川江酒楼旁停车场向川江酒楼前行驶,当行驶至川江酒楼前人行道处被乌什县公安局交通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106.8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时被不起诉人甘**有驾驶证,案发后甘**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甘**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什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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