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什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什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甘**,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群众,无前科,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7231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住乌什县振兴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乌什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8日被乌什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甘**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4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甘**驾驶车牌号为新A***小型普通客车由乌什县川江酒楼旁停车场向川江酒楼前行驶,当行驶至川江酒楼前人行道处被乌什县公安局交通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106.8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时被不起诉人甘**有驾驶证,案发后甘**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甘**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甘**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什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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