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西检二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7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个体,住安徽省安庆**区**路**小区**栋**单元**室(户籍地同上)。被不起诉人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晚,被不起诉人甘某某与同学刘某某等人在合肥市“风云际会会所”唱歌,期间饮了酒。次日5时55分许,甘某某驾驶其皖HGH***号小型轿车沿肥西县合铜路行驶至严店乡小稻塘公交站附近时,不慎驶入道路绿化隔离栏,造成车辆、道路标牌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巡逻民警查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甘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甘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3.6mg/100ml。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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