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甘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67********,汉族,高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镇**街**号,住武宁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12月28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31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19时44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甘某某饮酒后驾驶赣******白色豪爵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青年路农业发展银行门口路段时,被武宁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甘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13.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说明、人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司法鉴定意见书;5.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甘某某不起诉。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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