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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54号

被不起诉人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2********,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巷**号**号,住湘潭县**镇**村**组。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1日被湘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19时40分,被不起诉人甘某某饮酒后驾驶一台牌号为湘C*****的两轮男式摩托车,沿湘潭县许广高速连接线由西往东行驶,行驶至湘潭县**镇草莓园地段时,被湘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甘某某酒精含量为94mg/100ml。随即民警将甘某某带至湘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法办案区,由医护人员采集血液样本并送检。2019年6月17日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甘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6.4mg/100ml。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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