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141号
被不起诉人甘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镇**村**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4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甘某某酒后驾驶临时号牌粤E6****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北海路广佛新干线路口时,单方面碰撞道路中间隔离带,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现场群众报警,甘某某明知有人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归案后,甘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经过。
经鉴定,甘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9.7mg/100ml。
被不起诉人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2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甘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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