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1〕212号
被不起诉人甘某某,曾用名甘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7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于2020年12月3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甘某某无证醉酒后(经鉴定,甘某某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2.81mg/100ml)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莞市松山湖高新区东园大道广东科技学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甘某某对危险驾驶行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之行为,但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是初犯,没有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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