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0〕293号
被不起诉人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50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大道**号**栋**单元**2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经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决定,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0时42分,被不起诉人甘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桂R3****的小轿车沿广州市花都区**镇**大道、**大道行驶至**省道出**大道东23米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甘某某的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15.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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