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公一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甘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031966********,汉族,硕士研究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临江**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8月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02日23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甘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行至昆明市龙泉路**路交叉路口南口出城方向加油站门外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甘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19.4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危险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并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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