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沙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7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12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甘某某驾驶鄂D****6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村路段时,被执勤的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民警冉某某、张某某等人检查发现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对其使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103mg/100ml。民警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将其驾驶的鄂D****6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拖移至停车场,随后民警冉某某、张某某等人将甘某某带至荆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提取其静脉血样,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8.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态度良好,因其醉酒程度在100 毫克/100毫升以下的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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