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侯检二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95********,汉族,专科毕业,无固定职业,住闽侯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依法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甘某某在闽侯县青口镇恺璇KTV与朋友一同饮酒后,驾驶车牌为闽******小车由凯旋KTV往青口镇溪东村向阳村方向行驶,途经闽侯县青口镇东南总厂附近宏溪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甘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3.90mg/100mL,属醉酒。
甘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鉴于情节轻微,没有从重情节;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甘某某自愿承诺进行交通志愿服务,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承诺服务时间,悔罪表现良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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